
典型案例:
某市市委副秘書長馬某在籌備年底全市經濟工作會議期間被安排因公出國。為不影響所負責會議材料的審改,馬某擅自將6份秘密級會議材料和有關內部資料隨身攜帶,準備出國,在機場海關檢查時被海關人員發現,當場扣留。事件發生后,馬某被責令向市委保密委作出深刻檢查,取消其當年市委辦公室工作實績考核評優資格。
案例警示:
機關、單位因工作需要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至境外的情況逐漸增多。個人攜運方式存在嚴重泄密風險隱患,難以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可控。按照各國進出境法律的一般規定,非外交人員進出境都應當接受海關等執法機關檢查。非外交人員攜帶國家秘密載體進出境,有關人員和載體都不享有國際法的豁免保護權,無論是隨身攜帶還是隨機托運,都可能因接受有關國家海關查驗而導致國家秘密載體失去控制,造成國家秘密泄露。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因此,任何私自攜帶涉密載體出境的行為,都是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應當嚴厲禁止的行為。
案例中的馬某,未經審批就私自攜帶涉密文件、資料企圖出境,所幸攜帶的涉密文件、資料都在海關檢查時被發現,及時避免被攜帶出境。據此,對馬某應當給予適當的處分。
預防措施:
為確保涉密載體出境的安全保密,杜絕可能的泄密風險,應當嚴格執行公司《國家秘密載體管理辦法》關于涉密載體傳遞中有關出境方面的相關規定。嚴禁通過郵寄、托運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嚴禁個人攜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機密級、秘密級涉密載體的,由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通過外交信使(含臨時信使)攜帶、傳遞。禁止攜帶絕密級涉密載體出境。
(通訊員 李靳東)
軸研所公眾號 軸承雜志社公眾號
營銷熱線
0379-64367521
0379-64880626
13693806700
0379-64880057
0379-64881181